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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死一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友咨询:

赵成田因琐事对黄某不满,遂于2018年2月17日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其住处内,趁黄某不备,持铁锤猛击黄某头枕部数下,后又持尖刀连刺(切)黄某左右颈部及左侧背部数下,伤及黄某的颅脑、颈部动脉及静脉以及左侧肺脏。经鉴定黄某为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赵成田因家庭矛盾对其子赵某怀有宿怨,同时因医疗纠纷对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及院内个别医生积怨颇深,因此预谋在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制造爆炸,以便在炸死赵某的同时能够造成较大影响。2013年2月17日9时许, 赵成田携带尖刀和事先准备好的两个自制爆炸装置,将赵某骗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门诊楼一层大厅内。在引爆了一个自制爆炸装置未达目的后,赵成田又持尖刀多次扎刺赵某面部及胸部,致赵某轻微伤(偏重),后赵成田在试图引爆另外一个自制爆炸装置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赵成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成斌律师解答:

赵成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其又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对赵成田所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唯指控赵成田所犯爆炸罪系未遂一节,因赵成田己引爆自制爆炸物,其爆炸行为己实施,其行为应属爆炸既遂。

鉴于赵成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赵成田予以从轻处罚。

成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成斌律师,男,专业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担任多家学校、综合性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理论与实践功力深厚,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擅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办案风格严谨、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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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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