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投毒牛蛙致全部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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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开始,陈某荣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合伙养殖牛蛙,李某中途退出。2019年冬至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等原因,牛蛙市场低迷,陈某荣等人不想养殖牛蛙,遂将养殖场所转给被害人李某经营,并将剩余的牛蛙幼苗(蝌蚪)赠送给李某。
被害人李某接手养殖期间,疫情得到控制,牛蛙市场好转。陈某荣提出入股牛蛙养殖,李某不同意。陈某荣想起往事,心理不平衡,产生投毒毒害牛蛙的想法。2020年8月4日上午,陈某荣购买了一箱农药,荣驾车来到李某的牛蛙养殖场,在养殖场进水口位置,倾倒了4瓶农药(每瓶200毫升),后驾车离开现场。18时左右,李某养殖的牛蛙全部死亡。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死亡牛蛙价格36.3941万元。
陈某荣于2020年9月9日至宁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毒害李某养殖的牛蛙的事实。案发后,陈某荣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陈某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卓辉律师解答:
陈某荣毒害他人养殖的牛蛙,影响他人养殖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鉴于陈某荣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案发后,陈某荣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
陈某荣有积极的悔罪表现,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卓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卓辉律师,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类法律服务,在非诉类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擅长包括公司运营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顶层设计、股权投融资等,现在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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