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出售对公账户致使某单位被骗80万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谢某在温某鼓动下,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对外出售。2021年4月下旬,经温某联系“清风”二人到天津市办理对公账户,并由“清风”支付相关费用,后由谢某办理了天津某商贸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对公账户,将所有手续出售给“清风”,温某收取费用并转交给谢某,二人直接获利2000余元。之后,济南某机电设备公司被电信诈骗80万元,直接转账至天津某商贸公司账户。2021年5月14日,谢某、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追回赃款55万余元,已发还被害单位。谢某、温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张真律师解答:
谢某、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谢某、温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张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真律师,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国家二级建造师,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及公司业务。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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