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违反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额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李浩龙以北京金朝融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设立办公地点,在不具备任何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年化收益率18%的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现有证据证实李浩龙向安某1、范某等人吸收资金总额达1000余万元。
李浩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山律师事务所赵忠源律师解答:
李浩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处罚。
李浩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于从重处罚;
鉴于李浩龙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酌予从轻处罚。
赵忠源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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