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下班途中参加志愿服务,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三个月前,小杨在下班途中接到某社会组织到光荣院参加志愿活动的通知。因她属于其志愿者,所以,决定前往进行志愿服务。不料,在擦玻璃时,她不慎摔倒受伤。小杨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邹艳君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工伤的核心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中所指的“工作”,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是与用人单位有关或者是受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而不包括与用人单位毫无关联的工作。而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即与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无关。
小杨所受伤害系根据当地社会组织的倡议参加志愿服务所致,完全属于公司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因此,其尽管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在志愿服务场所、因为志愿服务受到伤害,但不在工伤之列。
邹艳君律师补充: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鉴于志愿活动是由于当地团组织所发起,所提供的志愿服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故小杨可以要求某社会组织给予适当补偿。
邹艳君律师,临床医学硕士,主治医师。曾在某三甲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多年,具有医学法学双重背景。现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医疗损害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法律事务,工伤损害赔偿等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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