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走着走着撞伤了,63岁阿婆可以索赔哪些费用?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了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事情是这样的,老汪与阿娣步行至人行道路口时相撞,阿娣趔趄倒地。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那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伤者哪些费用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本案我们要知道,不论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需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安全你我他。若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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