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违反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信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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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博乐市某通讯店店主孙某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孙某谋划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们做“拉新”。
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余几个店员利用为用户办理移动号码的便利,未经用户允许,以激活用户手机号码为由,将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至2021年7月,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中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55790.77元。
孙某、闫某、哈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洪开通律师解答:
孙某、闫某、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依法接受刑法的处罚。
洪开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洪开通律师,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办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多类型的民事案件;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掩饰犯罪所得罪等众多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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