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七斤草莓少三斤,坑人商家被处罚
近日在河南郑州中牟有一位大妈在路边大棚卖草莓,王先生买了一份草莓,称的是七斤多,回家后去超市一称却只有四斤多,少了将近三斤。事后负责市场监督的工作人员来了,大妈不仅欲藏起秤,还称:秤是从马路边捡来的,我就是一个老人。最终因为该大妈的称是没有检测的,是不允许使用的,称被没收,并将王先生缺少的草莓补上。
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买到缺斤少两的草莓的顾客,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草莓所花的钱给予自己三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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