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七斤草莓少三斤,坑人商家被处罚

七斤草莓少三斤,坑人商家被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近日在河南郑州中牟有一位大妈在路边大棚卖草莓,王先生买了一份草莓,称的是七斤多,回家后去超市一称却只有四斤多,少了将近三斤。事后负责市场监督的工作人员来了,大妈不仅欲藏起秤,还称:秤是从马路边捡来的,我就是一个老人。最终因为该大妈的称是没有检测的,是不允许使用的,称被没收,并将王先生缺少的草莓补上。

 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就是说买到缺斤少两的草莓的顾客,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草莓所花的钱给予自己三倍的赔偿。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512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