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多次秘密盗窃公家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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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义伟、赵磊于2021年3月6日、8日、10日凌晨0时至2时许,先后三次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国家电网公司分接开关实验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院内盗窃铜母线共计25根,其中型号:TMY125×106m/根的铜母线23根,型号TMY60×66m/根的铜母线2根。
臧义伟、赵磊分别于盗窃后的当日6时许,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赖马庄村金砖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院内,将盗窃的共计25根铜母线销售给梁保忠,梁保忠明知其三次收购的铜母线系盗窃所得,仍以共计人民币85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铜母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1982元。
2021年3月22日臧义伟、赵磊在其南邵镇张各庄村暂住地被抓获到案。
2021年4月5日梁保忠在北京市求贤检查站被查获。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赵祖勋律师解答:
臧义伟、赵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梁保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赵磊先后三次实施盗窃,不属于偶犯,无法减轻处罚。
赵祖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赵祖勋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近两百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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