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多次盗窃他人车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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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1日9时许,李俊清与田高粮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东区天通仁和医院大门西侧盗窃王某1停放于此的金箭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1年3月23日11时许,李俊清与被告人杨树进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中铁十六局工地门口盗窃闫某停放于此的海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1年4月7日,李俊清、田高粮、杨树进被民警查获。
李俊清、田高粮、杨树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刘文芳律师解答:
李俊清、田高粮、杨树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李俊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重处罚。
鉴于李俊清自愿认罪,有退赔情节;田高粮、杨树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刘文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川师法学硕士,曾就职于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现系专职律师。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以专业、专注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公平正义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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