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索要钱款持刀伤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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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招待所×房间内,居×1(男,殁年30岁)等人向孙尚安索要欠款,孙尚安与居×1发生争执,过程中,孙尚安头部、手部受伤,遂伙同孙尚太、孙彬彬追打居×1至房间外。后孙尚安持尖刀猛刺居×1左胸部、左大腿等处数刀,其间孙尚太、孙彬彬分别持椅子击打居×1头部、背部等处数下。经鉴定,居×1被锐器(片刀类)刺击左胸部,造成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孙尚安、孙尚太、孙彬彬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孙尚安、孙尚太、孙彬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曾晴律师解答:
孙尚安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伙同孙尚太、孙彬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孙尚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尚太、孙彬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孙尚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孙尚安、孙尚太、孙彬彬作案后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孙尚安酌予从轻处罚,对孙尚太、孙彬彬减轻处罚。
曾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曾晴律师现为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
至今已承办了上百件劳动人事、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纠纷等诉讼案件,在民商事、仲裁等法律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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