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利用工作便利收集出售客户手机信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2月至7月间,唐某、张某利用自己在洪江市安江镇某移动营业网点上班的工作便利,在客户来营业厅交费或办理相关业务时,选择中老年人和使用老年机的客户,在未告知注册App名称及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信息出售给“拉新”群主。
“拉新”群主收集唐某、张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和实时验证码后,再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来注册微信、抖音、京东等网络账号。交易完成后,“拉新”群主按每条信息1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将交易款支付给唐某和张某,其中唐某非法获利11979.51元,张某非法获利5793.3元。
唐某、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张翠云律师解答:
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唐某、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唐某、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唐某、张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张翠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张翠云律师,女,法律硕士,2007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毕业至今,专注于法律服务行业,从事专职律师职业14年,曾先后执业于河南郑州、北京和深圳三地,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律师专注于民商法领域的法律及实务研究,主要业务专长有:婚姻家事(包括离婚和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等),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务纠纷,建筑房地产,公司改制及并购,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张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办事细致耐心、勤勉尽责。执业以来,张律师代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一直致力于用百分之百的努力使百分之百的服务对象达到百分之百的满意这样的服务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优质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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