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盲人因琐事发生争斗致人受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做出并强制犯罪者承担,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担,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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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时许,赵源震与郭某在临淄区辛化路2932号院内因院落出租问题发生争执,赵源震用脚踹郭某左肋处,致使郭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郭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赵源震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广东定分律师事务所曾春林律师解答:
赵源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源震系盲人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源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源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交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源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曾春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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