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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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春与被害人李某系婆媳关系,共同居住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路7号坤宇花苑18号楼4单元23号,高爱春育有九个月大女婴,7月2日7时许在家中,因婆婆李某对其辱骂并威胁将其女儿摔死,二人发生争吵。随后,李某持菜刀继续辱骂、威胁高爱春,高爱春与李某发生厮打并将菜刀夺下,持菜刀猛烈砍击李某头部、身体,致李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砍器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高爱春主动报警并在邻居家等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高爱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张军战律师解答:
高爱春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爱春持刀朝已倒地的被害人头部、躯干部砍击多刀,致其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高爱春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高爱春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张军战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大学本科学历,检察院工作20余年,离职后从事律师业务,精于职务犯罪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海商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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