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酒后因琐事打架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打架亦称为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因此,在处理打架事件时要区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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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晚,吕福江与朋友吃饭喝酒时结识王某,当晚王某等人到吕福江经营的九天娱乐会所唱歌,吕福江引荐其妻子郑某与王某结识。因王某酒后对郑某行为不端,吕福江对王某产生不满,遂指使孙某开车拉着周广龙等人在会所门口等候,伺机尾随并寻找机会教训王某。21日零时许,王某独自驾车离开,孙某驾驶其面包车拉着周广龙尾随王某所驾驶车辆行至本市司家庄村附近,周广龙趁王某下车小便期间下车持木棍殴打王某,致其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分别属于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事后吕福江付给二人各1000元。吕福江,孙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刘艳丽律师解答:
吕福江因琐事指使孙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吕福江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且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吕福江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考虑到被害人王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对吕福江可予以从轻处罚。
孙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刘艳丽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有公安及基层法院工作经验,熟悉刑事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理论及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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