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为开采石矿男子擅自挖山毁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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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起至案发期间,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某采石场承包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为开采石矿,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进行挖山毁林,造成涉案林地被毁坏并改变用途。
经鉴定,该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65.43亩,林地森林类型为重点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地类为一般灌木林。
2021年4月7日,张某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张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蒋广磊律师解答:
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65.43亩且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蒋广磊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扎实,技能全面,擅长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等,曾获得过多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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