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为泄愤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7月下旬,李长江与被害人姚某1通过齐某1介绍相识。同月29日18时许,姚某1请李长江在威海市环翠区吃完饭要求赊账时,李长江付款予以结账,姚某1为此表示不满,二人发生争执。行至姚某1租住的新威附路90号楼704室储藏室门口时,李长江为发泄心中怨气,多次用手扇、用拳头打姚某1头面部,致姚某1倒地不起,又多次用手扇其脸部,用脚踢其身体、头面部数下。
后李长江打电话让齐某1到场,齐某1带领李某1赶至现场后,以为姚某1醉酒便将其抬进租房内,众人一起离开。次日6时许,李长江到该租房处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遂藏匿。经法医鉴定,姚某1系头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脑疝形成死亡。李长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答:
李长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长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李长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李长江为泄愤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有多次前科且系累犯,作案后潜逃外地,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吴俏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吴俏俊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已执业6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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