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琐事对妻子心生怨恨,故意杀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汪运西与被害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感情一般。2021年4月29日晚饭后,二人因琐事在青岛市李沧区家中发生争执。汪运西持南卧室内用于掩门的半截砖头,击打在张某1头部,致张某1倒地。汪运西又使用布条勒、双手按压张某1颈部等方式致张死亡。案发后,汪运西拨打120急救电话,谎称被害人摔倒,急救医生赶至现场发现异常后报警。汪运西知道医生报警后,留在现场。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将汪运西抓获。经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张某1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汪运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王奇奇律师解答:
汪运西因琐事对被害人张某1心生怨恨,采用布条勒、双手按压张某1颈部等手段致张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汪运西认罪认罚,犯罪后投案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奇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王奇奇,男,法学学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211031724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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