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公司名义走私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不仅将自然人规定为行为主体,而且将单位规定为部分犯罪的行为主体。由单 位作为行为主体所实施的犯罪,称为单位犯罪。一般来说,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 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 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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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腾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邱帅,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等物品。2017年下半年,邱帅作为美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他人共谋,以美腾公司的名义从韩国走私化妆品,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自2017年8月至11月,邱帅与高爱红共谋,由美腾公司员工用高爱红提供“水客”的护照信息,注册韩国免税网站会员账号,美腾公司使用上述账号通过网络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高爱红安排“水客”在韩国仁川码头将定购的化妆品提货后,以夹带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石岛等口岸通关入境,高爱红再通过快递将化妆品邮寄到美腾公司入库,邱帅根据提货、带货情况与高爱红结算费用。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美腾公司与高爱红共同走私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815.2166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28.2741万元。
在此期间,邱帅与周静共谋,以上述方式从韩国夹带化妆品在威海等口岸通关入境。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美腾公司与周静共同走私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11.8675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1.1691万元。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黄亨平律师解答:
美腾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帅分别与高爱红、周静共谋,逃避海关监管,由二人组织“水客”以夹带方式将韩国化妆品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美腾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美腾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爱红、周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黄亨平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执业多年,办理了大量案件,业务范围涉及: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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