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多项内容,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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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0日至7月9日,张某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内乡县夏馆镇、赤眉镇人员稀少山区,流动设置赌博场所,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先后9次组织时某涛等20余人,采取“推饼”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27700元。
期间,为防止被抓,张某福安排吕某伟、席某鑫接送参赌人员并进行望风,为聚众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向二人支付报酬。
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夏路娟律师解答:
张某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吕某伟接送参赌人员,席某鑫联系赌博地点并望风,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福起组织作用,为主犯,应当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吕某伟、席某鑫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夏路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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