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提供微信账户转移诈骗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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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起,何某、李某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赖某的指使下,将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用于收转赃款。约定各自获得走账流水的千分之五,赖某负责联系上线及收转赃款的具体操作,何某、李某负责整理卖卡人的名字、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测试银行卡能否使用,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认证等工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吴某等11人被诈骗,其中部分诈骗款流入何某等4人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经统计,何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人民币123600元,李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67000元,温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255000元,刘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84899元。
2021年1月16日,李某、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21年1月19日温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23日何某被抓获归案。
何某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江泽统律师解答:
何某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某、何某、温某转移犯罪所得超过十万元,情节严重。4人与赖某构成共同犯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江泽统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江泽统律师毕业于华农法学系本科,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自执业来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代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担任公司、村居的常年法律顾问,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原则,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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