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为他人犯罪提供手机卡使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28日,韩某联系黄某,要其办理一批电话卡,按100元/张收购。黄某遂要其身边的亲友帮其办理电话卡,然后由其统一收集后卖给韩某。自2021年4月底至5月4日,黄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办理112张电话卡,然后以每张10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由韩某介绍的一名男子,从中获利6450元。
另查明,黄某办理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使用黄某母亲袁某身份办理的电话号码,涉及电信诈骗金额7.8万元,使用黄某弟弟黄某身份办理的手机号码,涉及电信诈骗金额3.75万元。黄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黄婕律师解答:
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手机卡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黄婕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业以来擅长民商事类案件(含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股权纠纷、融资借款、医疗纠纷等),国际贸易纠纷,刑事辩护,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踏实,待人坦诚。利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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