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国外学者也有称从犯为帮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后或行为中,帮助实施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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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鹿邑县穆店乡关庄村村民陈瑞良委托本村村民陈志东建房。房屋建好后,陈瑞良以房屋存在问题为由少付陈志东部分工钱。2015年2月24日晚,陈志东到陈瑞良家索要工钱,与陈瑞良、张氏夫妇发生争执、厮打。邻居陈志、陈某4等人拉架。陈瑞良夫妇认为陈志拉偏架,与陈志等人产生矛盾。同年2月28日下午,张氏之弟张善文酒后到关庄村质问陈志引起围观,后张善文被人劝走。17时许,张氏之侄张双超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张双超追问陈瑞良打架之事并骂人,引发孙亚利、孙光峰及张双超、陈瑞良、张氏等人与陈志及其亲属陈某4、陈某1、陈某5、陈某2、陈某6等人发生厮打。厮打中,张双超持木棍击打陈志头部致陈志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孙亚利持木棍击打陈某6头部致陈某6轻伤一级,孙光峰持木棍乱打。双方厮打还造成陈某4和陈某5轻微伤、张双超轻伤二级。案发后,孙亚利、孙光峰两人逃往外地。2015年3月24日被网上追逃。2021年4月6日被抓获。孙亚利、孙光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杨胜律师解答:
孙亚利、孙光峰伙同张双超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方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孙亚利持械直接致一人轻伤、孙光峰持械参与打斗,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逃数年没有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杨胜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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