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纠集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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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明因拉客与被害人杨某琳产生纠纷,陈海明产生报复念头。2015年5月,陈海明伙同陈源吉、陈润良、陈源海、陈桂文、陈桂强、陈树华、陈桂权、陈树海、陈银海、陈泳明、陈铭孙在广西合浦县“豪情茶坊”商谋,陈海明提议,决定报复杨某琳。2015年5月25日晚9时许,陈海明、陈源吉、陈润良、陈树经等人在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挟持徐某余回到堂排村委会新村,胁迫徐某余打电话约杨某琳到合浦县廉州镇清香茶坊。当晚11时许,由陈源海、陈桂文、陈泳明在村中等候,陈树经驾驶陈源吉提供的车牌号为桂N20095的小轿车搭载陈源吉、陈润良、陈树华、陈铭孙、陈银海(以上五人各持一支猎枪)和陈树海、陈桂权,陈海明驾驶摩托车搭陈桂强一同前往清香茶坊,胁迫徐某余打电话叫杨某琳下楼取钱结账,杨某琳在清香茶坊一楼被陈海明一伙人挟持上车,带回堂排村的大邱祠堂球场处。陈海明、陈源吉等一伙先是拳打脚踢及用砖头等殴打杨某琳,后将杨某琳拖往东南方向60米的一条田间路上,陈源吉、陈润良、陈源海、陈桂文和陈海明、陈铭孙继续用木棍、铁水管、刀等凶器对杨某琳进行殴打。杨某琳被打致重伤后,陈海明伙同陈源吉、陈树经、陈桂权等人用轿车将杨某琳运至合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门前的合湛公路抛弃,然后陈润良叫人打“120”急救电话谎报交通事故。当“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时,杨某琳已因头部、躯干、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右尺骨骨折,左右胫腓骨骨折,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陈海明同伙陈源吉等人作案后潜逃,陈源吉、陈润良等人先后被抓获或投案自首。陈海明于2021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张蕊蕊律师解答:
陈海明结伙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海明提议报复被害人杨某琳,并纠集部分同案人,在同案犯陈源吉的指挥下又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海明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归案后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张蕊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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