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持刀捅刺被害人造成其重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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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9时许,李文义在泽州县巴公镇与孙某某相遇,因二人素有矛盾,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文义驾驶摩托车回到巴公镇住处,携带一把单刃匕首返回巴公,在国土所附近找到孙某某,持匕首朝孙某某腹部捅刺,孙某某被刺后跑离躲避,李文义持刀追赶,但未追上。后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孙某某被致左侧腰背部刺伤导致肾破裂、肾周血肿、腹膜血肿,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当日下午16时许,李文义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文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李玉萍律师解答:
李文义因对孙某某心有不满,持刀捅刺孙某某,致孙某某左侧腰背部刺伤导致肾破裂、肾周血肿、腹膜后血肿,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李文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文义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李文义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文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文义亲属自愿代李文义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李文义从轻处罚。
李玉萍律师补充:
《刑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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