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医院意图杀人,没有成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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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晚上,张晓燕因厌恶其同病区患者邵某、李某而心生杀意,遂在位于常熟市琴川街道富仓路的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七病区7号病房内,趁被害人邵某熟睡之际,采用掐脖子等手段欲将邵某杀害,但因邵某反抗而未能得逞;后张晓燕在上述病房内,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先后三次采用掐脖子等手段欲将李某杀害,但因被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期间致李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月10日,公安民警将涉嫌故意杀人的张晓燕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晓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碧云律师解答:
张晓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张晓燕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晓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张晓燕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晓燕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杨碧云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201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8正式执业。现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处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达二百余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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