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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打架,致多人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

斗殴是指对立双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发展到极点时,其行为特点为具有暴力倾向,以对他人产生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一种主观意识行为。不管这种行为起因何由、什么目的都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打架严重者甚至会触犯刑律。

网友咨询:

7月14日1时许,王某2、王某3、何某、熊某1等人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云某SOS慢摇吧内玩耍,后王某2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幸文松、李青杨与李某2、姚某、方某、范某、念影俊、贺某、幸某峰等人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被害人王某2持啤酒瓶打着幸某峰,李某2、姚某等人便对王某2实施殴打,期间李某2、姚某分别用刀杀伤被害人王某2。王某2被杀倒在地后,幸文松、李青杨等人将王某2拖到SOS慢摇吧安全门处。后与王某2同去玩耍的熊某1等人得知王某2被杀伤,持刀在慢摇吧门口质问,幸文松、李青杨与李某2、范某等人随即持铁棍、砍刀追出慢摇吧外,对熊某1、何某、王某3等人实施砍打。后某与贺某、念影俊等人对与王某2同去的被害人熊某2停放在慢摇吧门口的车牌号为云D×××××的三菱牌越野车进行打砸。经鉴定:王某2系锐器致左头臂静脉、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熊某1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何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3的损伤为轻微伤;云D×××××号车的损失为10100元。幸文松、李青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婺永律师事务所徐奕律师解答:

幸文松、李青杨伙同他人打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幸文松还伙同他人打砸车辆,造成财产损失10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幸文松、李青杨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李青杨的亲属积极赔偿4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发减轻处罚。

徐奕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系律所合伙人,执业期间办理各种类型案件,案件办理结果均取得当事人的满意,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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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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