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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他人殴打被害人,导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11月25日0时许,钟玉鹏和赵吉贵、周学超、戴延源等人在西昌市“红二娘酒店”外与此前发生矛盾的金某及金某叫来的刘某等人相遇后,钟玉鹏、赵吉贵、周学超、戴延源持砍刀、折叠刀、啤酒瓶等物品进行追打,致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钟玉鹏、赵吉贵、周学超、戴延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林倡彬律师解答:

钟玉鹏与赵吉贵、周学超、戴延源为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械追打被害人一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几人在本案中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分主从。钟玉鹏在本案中持刀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应予严惩。赵吉贵、周学超、戴延源在明知钟玉鹏对被害人正在实施暴力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系对钟玉鹏伤害行为的帮助和支某,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林倡彬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十年,专职律师工作7年多,有熟练的诉讼办案技巧,作风稳健、诚信尽责。擅长领域婚姻财富继承、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赔偿等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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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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