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饭店名字带眼镜俩字被告,有意牟利还是合法维权?
近日,昆明多家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的餐饮经营者,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起诉了。包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眼镜”商标标识的招牌。经查,昆明多家烧烤店收到传票竟是因为“眼镜”二字。那么包某的行为是有意牟利还是合法维权呢?
只要对方是基于真实的商标证(名称及核准的权利范围)和使用事实(有实际经营和无实际经营的差别),都是合法维权。
牟利这个事情,法院判决时自然会根据实际损失状况酌定赔偿额,所以实际赔偿不能说是牟利。而是填平损失+惩罚性赔偿+维权的合理支出。
而且批量维权不能算作有意牟利,因为不能排除确实有多个侵权人的状况,一案一审,各自独立,这个原则下,其实不存在批量维权的法律概念,严谨的说是多次维权,屡次维权,因为原告没办法把无关联的多个被告一个案子告了,立不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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