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伙同他人前去追讨运费,发生打斗,会承担什么惩罚?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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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21时许,林家泉为向黄某追讨运费,伙同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驾车来到岑溪市城谏镇新华村下村组鸳鸯山高岭土矿场找到黄某,因追讨未果引起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场的李建宁和唐友亦上前参加了打斗,造成黄某受伤。黄某被刀刺中右大腿动脉破裂终因创伤性大出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家泉、李建宁、李学斌、唐友、李金宋、杨亚艺、杨任杰分别于11月6日、7日、8日先后到岑某市公安机关投案并接受调查;其中,李建宁、唐友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林家泉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林家泉、李建宁、李学斌、唐友、李金宋、杨亚艺、杨任杰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何建达律师解答:
林家泉、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唐友、李建宁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幅内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林家泉纠集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且与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等殴打并持刀伤害被害人,林家泉、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建宁、唐友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李建宁、唐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家泉、李学斌、杨任杰、李金宋、杨亚艺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林家泉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何建达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已从事律师行业二十余年,曾承办大量各类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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