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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刺杀被害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8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凯旋门KTV内,彭腾、彭雅俊等人因琐事与刘某、李某发生矛盾,后彭腾打电话纠集陈光、张雷宏至凯旋门KTV。当日23时许,彭腾、彭雅骏、张雷宏与刘某等人在凯旋门KTV门前停车场处发生口角,陈光驾车赶到后,持刀猛刺刘某左胸部、腹部,致刘某倒地,彭雅俊、彭腾、张雷宏又对刘某拳打脚踢,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被锐器(单刃片刀类)刺扎左胸部、腹部,造成心脏破裂、肝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于次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陈光、彭腾、彭雅俊、张雷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张甜甜律师解答:

彭腾、彭雅骏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彭腾纠集陈光、张雷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陈光持刀猛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腾、彭雅骏、张雷宏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人均应依法惩处。

鉴于陈光、彭腾、彭雅骏、张雷宏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彭雅骏、张雷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故依法对陈光、彭腾从轻处罚,对彭雅骏、张雷宏减轻处罚。

张甜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同时本人我衷于公益事业,是南京市人社局工伤值班律师、南京市总工会律师、司法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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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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