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害怕报复,纠集他人参与斗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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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4时许,张华、王欢、张海、王闯伙同张某、何某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禾成东二街14-4号山城烤活鱼店吃宵夜时,邻桌的蔡某害怕被王欢等人报复,遂打电话叫来五名男子助阵。王欢亦打电话叫杨宴清送几把刀防身,杨宴清叫胡升民过去看看。后蔡某结完账走到王欢身边用手拍王欢的头,并出言挑衅,王闯击打蔡某脸部一拳,王欢、张海伙同何某持啤酒瓶砸击蔡某1的背部等部位,蔡某跑出烤活鱼店,王闯持伸缩棍、王欢持啤酒瓶和烤活鱼店的菜刀、其余人均持啤酒瓶追了出去。胡升民携带一把砍刀赶到烤活鱼店,未见王欢等人,遂在烤活鱼店门口等。王欢等人返回烤活鱼店后,又打电话叫杨宴清送刀过来,杨宴清交给胡升民五把砍刀,胡升民驾驶杨宴清的小汽车去给王欢等人送刀。同日4时25分许,胡升民误以为正在禾成东鼎峰茶餐厅门口砍树的被害人吕某等人是蔡某一方的人,遂告知王欢等人。王欢等人各拿一把砍刀追砍吕某等人,张华与王欢持刀砍中吕某左手肘部一刀、腰腹部两刀,致吕某死亡。蔡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张华、王欢、张海、王闯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栾云律师解答:
张华、王欢、张海、王闯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还伙同胡升民、杨宴清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因蔡某与王欢等人发生争执而引发,蔡某事先挑衅王欢,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张华、王欢、王闯、张海予以从轻处罚。
在蔡某逃离现场后,王欢打电话叫杨宴清准备刀具准备打斗,杨宴清把刀具交给胡升民并让胡驾驶其车辆运送刀具赶到案发现场,王欢误认吕某为蔡某同伙,与张华、王闯、张海共同持刀追砍吕某致其死亡,张华与王欢持刀砍中吕某左手肘部、腰腹部并致其死亡,系主犯;王闯、张海虽有参与持刀追砍吕某,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二人有砍吕某的行为,其二人虽有殴打蔡某的行为,但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张华、王欢二人明显要小,可以认定为从犯;胡升民、杨宴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王欢、王闯、张海、胡升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华虽有自动投案,但其供述存在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其罪行,不构成自首。杨宴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栾云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别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俄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精通俄语及法律。执业多年,参与办理过多种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有耐心,有责任心,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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