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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争吵,用石头互砸,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15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6月21日9时许,秦干先与秦某在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岭头村民委岭头屯金龟庙岭因甘蔗地的界限问题发生争吵。秦干先联系了屯长秦某2到场处理。秦某2到场后,二人仍在争吵,后秦某不顾在场人员的劝阻,捡起石头砸伤秦干先的头部致流血。秦干先持石头追赶秦某至大炉村口水泥路未果后,立即返回甘蔗地欲收拾东西离开。此时,在场的秦某的妻子韦某仍在骂秦干先,秦干先感觉气愤便用手抹头上的血擦在韦某脸上,韦某则大喊“强奸啊”。这时,已跑往远处的被害人秦某持竹棍返回欲与秦干先打斗,秦干先见状即持镰刀上前。二人边打边跑往秦某停放拖拉机之处,随后被害人秦某持镰刀、竹棍,秦干先持镰刀互相对打、砍击。后秦某在躲避秦干先砍来的镰刀时重心不稳跌倒在地,秦干先继续用镰刀砍击倒地的秦某脖子部位一刀,导致秦某动脉、静脉离断致外伤性大出血当场死亡。秦干先打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案发后,秦干先生的亲属经济损失25000元。秦干现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谭刚律师解答:

秦干先与秦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用石头互砸,后又持镰刀与被害人对砍,在秦某躲闪中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秦干先继续持刀砍击秦某的脖子部位一刀,致秦某左颈部损伤致颈部动脉、静脉血管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秦干先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秦干先生的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秦某对本案的做法存在过错。可以对秦干先从轻处罚。

谭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宁波征宁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总监,2009年某市司法考试状元,法律功底深厚,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损害赔偿,行政诉讼方某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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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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