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纠集他人参与斗殴,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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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2时许,农某与朋友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中南中路40号阿里之门便利店门口处喝啤酒,罗贝贵路过并与农某朋友打招呼,后与农某等人一起喝啤酒。期间,罗贝贵与农某发生口角,双方被在场人员劝开。罗贝贵离开后心中不忿,遂纠集和金红、和秀金、余石元及和照平等四人帮忙报复农某。罗贝贵带领和金红等四人再次来到上述阿里之门便利店门口,指认农某,和金红等人随即上前围住农某。期间,罗贝贵先冲向农某,但被在场人员拦住,余石元推开劝阻人员,和秀金对农某拳打脚踢,和金红持啤酒瓶砸农某头部,致农某受伤倒地。罗贝贵等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农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4时35分死亡。经法医鉴定,农某符合头部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李崇权律师解答:
和金红、罗贝贵、和秀金、余石元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罗贝贵纠集同案犯到现场并指认被害人而引发本案;和秀金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和金红持啤酒瓶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受伤倒地;余石元推开劝阻人员。和金红、罗贝贵均起主要的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和秀金、余石元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和金红、罗贝贵、和秀金、余石元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和秀金家属主动支付部分民事赔偿款,酌情对和秀金从轻处罚。
李崇权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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