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多人聚众斗殴,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12月6日晚,黄坚祥和李某4、李某2等人在李某11家喝酒时,因黄坚祥借李某10的1000元钱未还之事而与李某4等人发生冲突,黄坚祥被李某4、李某2殴打受伤。同年12月9日22时许,黄坚祥与李某9骑电动车去到上林县“阿七烧烤摊”买烧烤时,又因此事被李某4、李某2、李某5及被害人李某1殴打,黄坚祥趁群众阻拦时挣脱逃跑,逃跑过程中黄坚祥大喊“你们等着,今晚要做死你们”。随后,黄坚祥将其被李某1等四人殴打之事告诉被告人谭鸿志、莫东城,并和谭鸿志、莫东城去到李世强家商量报复李某1等人,之后四人从李世强家中拿了四把砍刀,李世强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出去寻找李某1等人。四人在上林县澄泰乡政府桥头附近找到李某1等人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四人随即持刀追砍李某1等人。在打斗过程中,李世强所持砍刀被李某1等人打落掉在地上后,又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李某1的胸腹部猛捅两刀,后与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逃离现场。李某1受伤后经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10日,李世强、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世强、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申浩(天津)律师事务所李宏贺律师解答:
李世强、谭鸿志、黄坚祥、莫东城持械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李世强得知黄坚祥被李某1等人殴打后,商谋并积极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不仅提供作案工具四把长砍刀,且在双方对打中其长砍刀被他人打落在地后,使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李某1致被害人李某1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与李世强商谋后持械积极参与犯罪,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世强、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作案后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李世强、黄坚祥、谭鸿志、莫东城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李某1死亡,造成覃英乐合理经济损失,四人依法应予赔偿。
李宏贺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争议解决、法律风险管理
截止2020年,亲自办理或指导参与办理案件超过800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等课题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