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养子与养父母关系恶化,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网友咨询:
张大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于是收养了养子张小某,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了收养协议,此后,张大某夫妇抚养张小某长大并供其上学。毕业后,张小某没有正式工作,吃住依靠张大某夫妇,张小某结婚时,张大某夫妇出资为张小某操办了婚事,结婚后,张小某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还经常向张大某夫妇索要零花钱,如果未索取成功,则对张大某与李某不理不睬,且纵容、伙同妻子打骂、虐待二老。张大某夫妇将情况反馈给村委会,村委会经过多次调解,但张小某仍知不悔改,之后更对张大某夫妇置之不理,张大某与李某生病了也从不来看望,张大某夫妇对张小某的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心寒。张大某夫妇能够要求解除与张小强的收养关系吗?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田野律师解答:
张大某夫妻和张小某长期关系不和,经常发生争执,虽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修复,执意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基于双方当前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田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野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并掌握民商事法律理论和实践,其中对婚姻家庭法、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律、金融借贷实务等均有研究,严谨审慎,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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