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对虚拟发货说“不”!
与往年相比,今年“双十一”的物流情况有了很大的不同,不少人出现了“一大早起来想退款,发现居然已发货”,甚至还有尾款支付当天就收到货物的情况。但仍存在一些商家设置了“虚拟发货”的选项。
目前的法律中尚无对“虚拟发货”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商家未按承诺期限发货,或者已到平台设置的自动收货期限消费者仍未收到商品,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和网购平台、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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