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员工自愿去单位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虽然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但自愿加班同样属于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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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因为工作需要,下班回家了,还时常需要从家里赶到单位去处理工作,一个晚上,他为了赶制一份图纸,自愿去单位加班,单位的打印机坏了,于是他出门后先去买了打印机零件,然后就往单位去了,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后来交警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黄先生自己没有过错。那么黄先生的这次受伤是不是工伤呢?
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李福东律师解答:
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黄先生家到工作单位的合理路线上,黄先生的邻居也作证说知道黄先生经常加班;另外还有购买办公器材的发票,综合判断他确实是去单位加班。因此,黄先生可以认定为工伤。
李福东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李福东律师,男,汉族,现为邵阳市律师协会交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O1O年正式执业,擅长刑事辩护丶侵权责任丶交通医疗、婚姻家庭庭丶民事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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