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环卫工责怪小孩乱丢垃圾被打伤,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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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蓉系第三人聚贤人力公司招用,经第三人派遣,到璧山区某街道办事处从事环卫工作,主要负责工业街等路段的清扫。工作时间为早晨6点至中午1点;中午1点至晚上8点。一天张徐领着其小孩带着小孩玩“嘎嘎酒”的柑橘皮到璧泉街道工业街凉亭附近玩耍时,其小孩将部分切成块的柑橘皮仍在了街面上。随后,负责该路段清洁卫生的环卫工曾随全发现街面上有很多柑橘皮和瓜子壳,并看见张徐手里提着一包切成块的柑橘皮和瓜子壳,就对张徐说“年轻人这样要不得”。张徐对此称“是小孩顽皮乱扔的”。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其间,刚清扫完路面准备清扫凉亭的陈兴蓉闻讯赶来,看见街面上的柑橘皮等垃圾后,即与张徐理论,继而发生争吵,因陈兴蓉的不当语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陈兴蓉受伤。经诊断为1、左胸第7、9肋骨骨折;2、左胸肋部软组织损伤。陈兴蓉与张徐在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兴蓉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焦小雷律师解答:
陈兴荣虽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导致受伤的原因是其咒骂他人小孩,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并且,从事环卫工人,其工作职责既包括了对路面(街面)的清扫,也包括了对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陈兴荣是在对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劝告过程中与张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导致其身体受伤,因此,陈兴荣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陈兴荣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焦小雷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类相关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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