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员工在下班途中骑车摔倒,能认定为工伤吗?
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要经过人社部门的认定,认定此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网友咨询:
裴某系新华联旅游分公司员工。2019年12月22日,裴某下班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芜湖市鸠江区安澜路与赤铸山东路交叉口附近时与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裴某构成工伤吗?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于经伦律师解答:
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2月22日15时32分许,裴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澜路与赤铸山东路交叉口附近路段处摔倒,造成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该情况属实。裴某在加班途中自己汽车摔倒,并不属于交通事故。
裴某在无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与道路路牙发生碰撞,而医院病历显示其并无特殊疾病,因此该起事故与裴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结合以上内容,裴某应当负该起自摔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裴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于经伦律师补充: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现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律科技企业担任法律数据分析师。秉承“竭诚服务,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宗旨,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和专业的法务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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