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离婚两年后接到诉状,前夫债务到底该不该她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网友咨询:
刘女士与赵先生于2004年8月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于2018年9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不料2020年7月,刘女士却收到胡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赵先生、刘女士提起诉讼的传票。
赵先生自2013年起陆续向胡先生借款1400000元,并提供了部分向赵先生的转账记录。后赵先生陆续向胡先生还款200000元。2014年5月1日经双方算账,赵先生尚欠胡先生借款本金1200000元未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胡先生多次催要,赵先生至今未还,胡先生遂于2020年5月诉至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刘女士立即连带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 刘女士需要偿还借款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立娟律师解答: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赵先生向胡先生借款后未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先生向胡先生出具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故胡先生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虽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女士并未在借条中签字,且出借款项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借款并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刘女士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无需偿还。
张立娟律师补充:
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第一、具备共债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产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有:第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第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第四、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债务。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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