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上班期间为帮助同事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网友咨询:
今年1月,小明入职厦门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机台操作员。自上班之日起,即被安排到1号生产线负责操作4号机台。3月1日上午,他在工作时,隔壁生产线的老林让他帮忙看机台。因两人关系较好,小明到了2号生产线帮助老林操作机台。因对2号生产线的机台性能不了解,小明操作不慎割伤右手,伤情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
单位认为,小明的工作岗位为1号生产线4号机台,在未经上级领导的同意下,私自串岗操作不熟悉的机台才导致受伤,而非在本职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不帮其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予赔偿。
小明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赖婉仪律师解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并未设定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以及因本职工作原因而受伤”,且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未做限制解释。可见,单位认为不在本职岗位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认识是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限制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关于“串岗”的行为只涉及到劳动者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因此,小明能够认定为工伤。
赖婉仪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赖婉仪律师,中共党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过硬的文字功底。执业多年,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领域:婚姻家事诉讼和非诉、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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