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在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事实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网友咨询: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一天晚上,冯芳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异常身体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医生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在家中就已经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不详。俞俊杰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能通过吗?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胡仁杰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点多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后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冯芳弟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
胡仁杰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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