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从公司大院跑进办公楼的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并且根据单位工伤频率和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多少,实行浮动费率。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如果不缴纳,工伤待遇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网友咨询:
不久前,刘某上班刚到公司大院时,天下起了暴雨。因上班时间在即,他着急跑进办公楼时不慎滑倒摔伤。公司没有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他不构成工伤,理由是他摔倒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也没有开始工作。刘某构成工伤吗?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胡仁杰律师解答:
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而不是单指工作岗位,公司大院属于广义上的工作场所。刘某从公司大院跑进办公楼的途中,无疑属于为开始工作进行的必要准备。因此,刘某构成工伤。
胡仁杰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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