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继母能否得到继女的死亡赔偿款?
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扶养义务人,是依法对于特定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下列亲属:父母子女间;夫妻相互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
网友咨询:
吴某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吴某由父亲抚养。离婚后吴某母亲外出打工,之后下落不明,同年,吴某父亲与冯某结婚,吴某在乡下爷爷奶奶家生活。2016年,吴某父亲患病后去世。2018年,吴某堂哥骑车载吴某回家时,不慎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现冯某有权申请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吗?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方慧敏律师解答:
冯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能够证据指明,吴某生前小学到初中学杂费、生活费等一切开支,均由父亲及继母冯某出资,虽然抚养关系不仅仅限于学杂费、生活费的提供,但不可否认,提供学杂费、生活费系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部分,故冯某提供的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吴某系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综上,吴某系受冯某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吴某与冯某之间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方慧敏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死亡赔偿金应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进行分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走法律程序分配。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四级律师,杭州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学士学位。专注于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曾为多家公司、单位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