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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合律师: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转让财产,出卖人如何维权?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取回权则是指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不支付价款或对买卖标的物作出处分可能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从买受人处取回买卖标的物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取回权则是指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不支付价款或对买卖标的物作出处分可能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从买受人处取回买卖标的物的权利。

网友咨询:
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就将标的物转让,出卖人能将财产取回吗?

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张百合律师解答: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在未支付全部价款之前转让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出卖人取回财产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协商取回

关于标的物取回的具体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2、特别程序取回

如上段所提及,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若双方对取回权条件、标的物范围等约定明确,无其他实质性争议,则卖方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对标的物进行拍卖、变卖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无需先经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再申请拍卖、变卖。

3、诉讼程序取回

若出卖人提起特别程序,买受人和出卖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出卖人可以另行提起买卖合同之诉。

《民法典》

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张百合律师解析:
在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双方约定或卖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回赎权。若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则出卖人可选择再次出卖标的物或以物抵债。出卖人再次出卖标的物,所得款项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以清偿买受人未付的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继续追偿。

张百合律师名牌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5年来积累大量工作经验,深受当事人信赖,业内口碑一致好评。精准问题分析,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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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  取回权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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