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周佳慧律师: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那么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呢?
网友咨询:
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周佳慧律师解答: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1、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
2、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间的合作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为此,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章程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佳慧律师解析:
从我国目前公司实践看,有关继承权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为避免纠纷,股东在制定章程应充分考虑股权的继承问题,事先约定继承办法。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不得违反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为标准。这种合理,应当体现为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利益、已死亡股东生前的意愿及其继承人的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至于公司章程中未约定继承办法的,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
周佳慧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周佳慧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四年,从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擅长保险、金融、借款、婚姻、交通事故案件),并服务超过三百家中小型顾问单位,有着丰富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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