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王广明律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租赁物归属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只有一个,但涉及的主体却有三方,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归属问题,非常有必要予以厘清。那么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租赁物应当归谁所有呢?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租赁物归谁所有?
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王广明律师解答:
通常情形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合同无效的处理应当综合考量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租赁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发挥。根据本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应按以下顺序确定租赁物的归属: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事前或事后对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作出约定或进行协商;
(2)当事人之间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原则上应返还给出租人;
(3)尊重融资租赁合同特性,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租赁物的效用发挥等因素。在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情况下,或者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王广明律师解析:
若根据一般合同理论,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出租人往往无法再行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损失的信赖利益将是购置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未来不低的保管维护费用。在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价值高昂的前提下,此种信赖利益损失对出租人而言过于不利。而且,这样的租赁物归属安排也将导致租赁物的闲置,不利于发挥其本该有的实用价值与经济价值。信赖利益与租赁物实用价值的驱动是《民法典》作出返还租赁物将会导致租赁价值降低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此种规定的原因所在。
王广明律师,现为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专业扎实,随时给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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