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典型的双方当事人的双务合同,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拥有也不需要设备,是承租人选择了出卖人和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那么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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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顾悦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程序: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顾悦律师解析:
一般认为,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许可设立,为特许经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对外订立的合同无效;而非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试点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作为一般工商企业,不属于特别行政许可范围,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不因不具有商业融资租赁经营范围而无效。
《民法典》虽规定了融资租赁的一般模式,但并未禁止或限制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形。同时,随着行业快速发展,实践中已形成将直租、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模式的共识,且有相当一部分比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售后回租交易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实践中,租金一般允许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除此之外,对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另行收取的保证金、首付租金、咨询服务费等费用,如出租人的收取均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且较为合理,并已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一般也是允许的。若上述费用没有收取依据或缺乏合理依据,则应计入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与租金合并计算,未超过LPR四倍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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