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唐玉昕律师: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司法机关在获取证据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获取证据,不能非法获取证据,对证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获取证据的,涉嫌暴力取证罪,该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区别呢?
网友咨询:
暴力取证罪指什么,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唐玉昕律师解答: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唐玉昕律师解析: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唐玉昕律师: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希望凭借专业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来帮助在民商事领域遇到困难的您,贡献我的专业知识,为您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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